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五條,大學議庭的主要職權如下:

(一) 聽取澳大及校長年度報告;
(二) 就澳大所提議程進行討論;
(三) 就澳大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提供意見;
(四) 就整體學術計劃提供意見;
(五) 推動為澳大發展籌募經費的活動;
(六) 推動能提高澳大在社會上的聲望的活動。